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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捐助却使生活受严重影响 慈善人士陷入“好心没好报”困惑 现有法律难管“索捐”现象

  “王明殿,你这个骗子!没有钱你还上什么电视,还吹自己是什么慈善家?!”一位来自大连的妇女,在向青岛慈善人士王明殿索捐无望之后,守在王明殿的小饭馆前声嘶力竭地哭喊着。

  这是王明殿最近遭遇的“索捐”事件中的一个。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索捐”事件在各地均有发生,“索捐”正在成为一种发人深省的现象。

  捐助惹出的“麻烦”

  王明殿是青岛市崂山区东韩村村民,1993年至今,共为740名学生捐钱捐物,价值累计达到100余万元。他的事迹被媒体报道后,他也获得了“感动青岛十佳人物”、“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等四十多个荣誉称号。

  然而,随着自己的“出名”,王明殿的麻烦却越来越多,其中尤以各种各样的“索捐”让他非常烦恼。

  前文提到的那位大连妇女,孩子患有白血病。从电视上看到了王明殿的事迹后,她找到了王明殿,求他捐8万元给孩子治病。王明殿说手头实在没那么多钱,只能给她1200元作为回家路费,请她另想办法。这位妇女“索捐”不成就出现了前文的一幕。

  王明殿有一个小本子,一一记录了他遇到的“索捐”事件:2007年以来已有138人上门“索捐”,最多的一天达到了12名,最远的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王明殿的遭遇并不是个例。近日,包括王明殿在内的多位来自青岛、南京、长春等地的慈善人士,一起到北京参加一个慈善活动时,向记者介绍了亲身经历的五花八门的“索捐”:一个家庭贫困的农民上门求助没拿到钱,就扯来一张席子,把自己裹在里面,横躺在慈善人士经营的饭店门前,逼人捐钱;有的困难人员趁慈善人士的家属住院,到病床前吵闹,逼人捐款……

  许多慈善人士还反映曾经受到实为敲诈勒索的“索捐”:有人向慈善人士讨要根本就不存在的“10年前借去的5万元钱”;有人叫上一帮大汉登门“索捐”,随后不时半夜打来电话让慈善人士“意思意思”。王明殿曾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有人雇我们花5万元买你的一条腿,但我们看你是个善人,如果你拿3万元出来,我们对付过去就算了……

  “好心没好报”的困惑

  王明殿等慈善人士有一个共识,即亲自上门“索捐”的人,大部分是家里确实困难,但形形色色的“索捐”行为已经使他们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没想到,好心助人却引来这么多的麻烦。这么下去,将来谁还敢搞捐助?”王明殿对记者说,“对于慈善行为,以前自己感到很光荣、很欣慰,然而,现在感到迷茫、困惑甚至有些后悔和恐惧。”

  就因为这些困惑,许多慈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愿在记者的报道中透露他们的姓名,以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济南和青岛的两位慈善人士说,不管是社会有意宣传、褒奖,还是慈善人士自己有意无意地透露,慈善人士的事迹总会被社会所了解。从另一个角度讲,个人力量毕竟有限,如果所有慈善人士都默默捐助,那肯定不能带动社会公众关注、投身慈善事业,也不能激励慈善人士持之以恒助人,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人士往往一浮出水面,麻烦就来了。”王明殿说。

  记者采访的一些慈善人士说,近年来耳闻目睹的“索捐”现象让他们寒心,捐助积极性已经受到影响。

  专家:慈善热情需要法规保护

  山东省社科院研究员鲁仁等人认为,导致出现“索捐”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国民对慈善行为的认识不足;二是缺乏定性及约束“索捐”行为的法律规定;三是有公信力的慈善机构总体上还不够多,没有成为慈善事业的运行主体。“解决"索捐"难题,就必须从加强教育、制订法规、强化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三个方面来解决。”鲁仁说。

  鲁仁说,慈善行为是人的一种精神追求,是慈善人士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义务。然而,许多身处困境中的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对慈善人士抱着过大的期望;当最后的希望破灭之后,他们往往就把慈善人士和“骗子”等形象联系起来,出现不理智的言语和行为。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王青锋律师说,现有法律对于身处困境人员的“索捐”行为,还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明确的处理方式,往往只能从道德层面处理这种问题,难以有效保护慈善人士的合法权益。王明殿说,每当有困难人员前来“索捐”,他只能好言好语劝慰一番;遇到“撒泼”的人,只能求助当地公安部门,“但是,来人今天刚被劝走,明天可能又来了,这让人非常无奈。”

  鲁仁说:“"个人———个人"的捐赠方式其实是一种落后的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索捐"现象的出现,还容易导致慈善资源浪费。完善的"机构———个人"的慈善运行方式,才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苏万明

  据新华社济南8月27日电

  捐赠和赠与合同有所不同。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既包括有明确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归类于普通赠与合同的捐赠,又包括受赠人不明确、无法归类于赠与合同的捐赠,即学说上所谓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而赠与合同则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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