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8日电 澳门特区政府二十七日出版了第三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了第一五/二零零七号行政法规,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条文,并于今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据澳门市民日报报道,根据《公报》内容指出:在新规定下,《道路法典规章》易名为《道路交通规章》,并作出了以下相应修改,包括:车门及车窗只可使用塑料、不碎玻璃或钢化玻璃,且透过该等透明物料观看对象时应不致物像变形,而两侧车门或车窗玻璃最低透光度为百分之七十,后车门或后车窗玻璃最低透光度为百分之四十四。
至于汽车挡风玻璃应由不碎或钢化玻璃构成,且透过该等透明玻璃观看对象时应不致物像变形,而挡风玻璃最低透光度为百分之七十五。
《公报》续指:不得在车辆张贴、髹上或安装形状或内容可与法律定用作识别特定性质或用途车辆之图文、物品或配件相混淆之物品。
此外,取得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驾驶资格未满一年之驾驶员于驾驶有关车辆时,应在该车辆安装识别标志,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科处罚款三百元。
至于车辆如被用于提供有别于获许可或注册用途且有报酬的服务,则向车辆驾驶员科处罚款三万元,且在不影响第三/二零零七号法律有关规定之适用。倘若商标及型号获核准后,在未经主管实体预先许可而更改规格的机动车辆,如以特别制度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则科处罚款三千元。
另外,在新规定下,应投考驾驶执照之人申请,可采用自动变速箱之轻型汽车进行轻型汽车驾驶实习测验。对于因此而获得驾驶执照的持有人,不得驾驶手动变速箱的轻型汽车,而其驾驶执照应载明该项限制。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