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冬白)8月28日,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满释放人员孙志荣绑架勒索兰州某医疗器械公司老总陈某一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孙志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孙志荣基本认同,但声称该绑架行为是在逃的徐晟瑞、“马军”、“大年”和另一男子所为,他并没有和徐晟瑞等人事先预谋。
孙志荣,男,41岁,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系刑满释放人员。2007年3月19日,孙志荣伙同徐晟瑞、“马军”、“大年”和一男子(4人均在逃)预谋绑架陈某勒索钱财。3月20日凌晨3时许,孙志荣等5人驾车跟踪开车回家的陈某至新港城附近时,孙志荣故意开车撞陈某车的尾部,在陈某下车查看之际,孙志荣等5人将陈劫持至七里河区晏家坪孙志荣的家中关押,并殴打威胁陈某向其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40万元。3月23日清晨6时许,公安机关将孙志荣抓获,并将陈某救出。2007年3月23日,孙志荣因涉嫌绑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控辩双方
辩护人:应以“非法拘禁”论处
孙志荣当庭说,徐晟瑞和陈某曾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7年3月18日中午,徐晟瑞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欠他30万元,找几个人把他“做来”(指绑架)把钱要回来。由于孙志荣当时欠徐晟瑞1万元钱,于是就答应帮徐晟瑞。
孙志荣的委托辩护人——兰州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祖国认为,当时,徐晟瑞虚拟了一个民事欠款关系,诱导孙志荣去参与索款。可以看出,孙志荣参与劫持被害人,其主观动机是为了帮助徐晟瑞讨回欠款,此行为与绑架罪的法律特征不相符合,是和非法勒索被害人的财物有本质区别,应以“非法拘禁”论处。
公诉人:应以绑架罪追究责任
针对孙志荣和其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当庭对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予以阐释。公诉人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从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徐晟瑞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孙志荣的有关“讨债”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支持,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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