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建为引导业主自律,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群租”的整治力度,8月27日,上海市出台《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特别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如人均承租面积必须符合标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等。
通知明确规定,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据了解,此前上海已有部分小区试点通过《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对租赁行为进行约定,并且取得了有效成果。浦东新区绿城小区通过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对出租、转租行为进行规范,不仅帮助物业公司在“群租”诉讼中胜诉,更成功整治了三成“群租”客,而此后没有发生一起治安事件。黄浦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预售申请时,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禁止“群租”的相关约定,对“群租”预防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有效案例说明,在《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中加入制约“群租”内容是解决“群租”隐患问题的有效手段。
上海增补的相关规定包括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
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2006年12月,上海市出台《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小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的行为定性为违规经营社会旅馆,必须在限期内予以改正。
根据该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出租给家庭居住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住宅小区居住房屋出租或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宿舍的,也应该符合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