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8月29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因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亏本而又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以要回非法投资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张发书、阳廷超、苟忠兵、蒋学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6个月。
2005年,张发书、苟忠兵二人经被害人王某等人劝导,出资加入了外省一非法传销组织,并与王某等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006年11月,张、苟二人亏本返回彭州后,张萌生了向王某强行索赔的恶意。当月11日,张将王某骗至一镇上的农家乐,并通知阳、苟二人到场,阳又通知蒋学平等人前往。当张要求王某退回投入传销的15万元本金遭拒绝后,张、苟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并对其进行恫吓,强行索取了现金2.4万余元,后阳廷超因事离开现场。
张等三人则继续将王某挟持在该房内。当日16时许,王某在张打印好的一份《经济承诺赔偿书》上签字,承诺付清余下的13万元,并以开去的一辆福特轿车作“抵押”,张即携带2.4万余元现金、驾驶王的轿车离开,苟、蒋等人也分别逃离现场。此后,张分别付给苟、阳、蒋现金1600元、2000元和1000元。
法院认为,张发书为索回非法投资,纠集阳廷超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共同犯罪。此案中,张、阳二人系主犯,苟、蒋二人属从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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