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边蓝藻泛滥成灾,臭不可闻,一些渔民看着蓝藻湖水忧心忡忡。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朱磊
居高不下的水污染排放量,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存在极大隐患的居民饮用水安全……被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称为“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一系列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问题令人忧心忡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8月28日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发出呼吁,要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要罚到让违法者感到痛” 有委员指出,为了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水污染事件的处罚是很弱的,按照修订草案,处罚仍然偏轻。”倪岳峰委员说。修订草案第72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倪岳峰委员认为,“从数额上看,处罚加重了,但是对于不法企业来说,仍然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大量企业即使建了污水处理厂也闲置不用,关键是罚金大大低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他建议引入“按日计罚”的办法,强化处罚措施,以促使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工作。
怎样处罚才能让违法者望而却步?用程贻举委员的话说就是,“要罚到让违法者感到痛”。他希望把偷排行为提高到犯罪的高度,“这样才能罚得痛,使他们不敢这样做。”
蒋祝平委员认为,处罚应根据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和损害程度来确定,不仅要增加处罚金额,而且不应设有上限。他同时建议“对无视法律规定,连续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还应当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完善政府问责制 修订草案中明确了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同时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定期予以公布。”
“只是公布,公布完了就完了,这是非常软弱无力的,并没有其他的有效制约措施。”柳斌委员建议,法律还应增设一些其他必要的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和柳斌委员持相同看法的还有袁汉民委员。他认为,“在罚的方面,修订草案对政府的责任显得轻描淡写,实际上,如果政府把第一关把住了,污染问题就可以大大减轻。”
王学萍委员直言,“在法律责任中要明确规定实行问责制,未履行职责造成水污染的,对政府负责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切实负起责来,搞好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关键是在各级领导。”王太岚委员说,“有的单位只作表面文章,干些能看得见的政绩工程,今后对干部的使用,应该把水污染防治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来考核。”他认为,“如果在位期间造成水污染,是人为或者领导不重视造成的,这样的干部不能用。”
王祖训委员则提出,应明确实行防治水污染省长、市长、县长负责制。“一把手不重视,不过问,很多问题解决不了。现在政府责任明确了,但是我觉得力度不够。根据我们的经验,当年"菜篮子"、"米袋子"工程由一把手负责效果很好,所以建议法律明确省长、市长、县长水污染负责制。”
建立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 “一定要高度重视水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南振中委员如是强调。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的爆炸案让南振中委员印象深刻。那次爆炸事件造成了松花江大面积污染。“从爆炸事件发生到21日哈尔滨公告全市大停水,在长达8天的时间里,没有人向人民群众公布这次突发事件的事实真相,结果贻误了防范、应对的最佳时机,给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南振中委员认为,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尤其是重大水污染事故,波及面广,危害极大,对这类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人民群众就无法做到及时应对、正确应对和有效应对。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他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应增加“水污染信息发布”的相关条款,以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刘振伟委员提出,应建立科学、准确的统计和考核体系,定期发布污染信息。“将超标排污者公之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王怀远委员则建议,总则中应增加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水污染情况要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