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起草反垄断法,经过10多年努力,终于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起草任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9日上午在北京举行第3次全体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王建平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人们对反垄断法立法进程的关注,是以强烈的生活感受为基础的:长期以来,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因“一枝独秀”养成的恶劣服务态度,说收费就收费的“蛮横”做法,无不让公众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为此,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有“经济宪法”之称。
反垄断法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部法律如获通过并实施,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质量标准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大大提升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同时,它也斩断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权力经济运作模式,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要解决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即平等发展权问题。所谓平等发展权,一方面是站在国际市场概念下的国家平等发展权,中国不能受到WTO成员国的反倾销政策的损害,也不能受到不公正的绿色壁垒的无理阻挡;另一方面,是站在国内概念下的地区发展权、企业发展权和区域市场发展权,以及消费者有权享有竞争成果的权利等。平等发展权的享有与实现,是以充分自由的市场竞争为条件的。
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其立法实质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防止市场资源的过度集中,损害平等的发展权。与此同时,通过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依法兼并,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在西方,反垄断法居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制定反垄断法就是通过政府承担反垄断职责,向全社会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在竞争领域必须信守自由、平等原则,企业只有依法自主、自律、自强,才能通过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做大做强。其中,政府的反垄断职责,可从几个方面强调:
第一,防止行业协会、经营者同盟性组织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比如,方便面的行业协会制定统一价格,上浮价格10%左右,导致抢购和断档就属这种行为。对于这类涨价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反垄断法规定,严加查处。
第二,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扭曲了竞争机制,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了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意识地主动克服和防止。
第三,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国反垄断工作。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政府应与世界各国政府一样,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国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