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新闻网
少女殒命新疆首例艾滋病医患纠纷尘埃落定
新闻提示
维族少女阿依古丽因消化道疾病数次住院,并在手术中输血两次。
少女殒命 谁该担责
2006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族姑娘阿依古丽(化名)在北疆伊宁市家中病逝,时年21岁。
阿依古丽生前是该市卫生学校的学生,她青春靓丽,待人大方热情。
21岁的年龄正是享受人生的时候,但花样年华却突然地终结了。她的病逝,让周围的人们感到不可思议。
2005年6月26日,阿依古丽因口唇发白,咽部疼痛在当地医院诊治,经检查确诊为霉菌性食管炎。6月29日住院治疗,7月19日出院。出院后再次感到不适,8月初,阿依古丽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乌鲁木齐市某医院就诊。8月19日,某医院以“食管乳头瘤”将阿依古丽收入胸外科,并于9月3日进行手术。手术中,输血两次,术后出现腹泻、咽部痒等症状,经活检是霉菌感染,但医生未及时告知家属。
9月21日至27日,某医院停止治疗,通知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到了12月,阿依古丽病情恶化。12月15日,第二次入住某医院胸外科。12月27日,经专家会诊认为,属于皮肤科疾病,阿依古丽被转入皮肤科;12月29日,经过医院全面检查,发现阿依古丽HIV抗体呈阳性,又被转入传染科,接受抗真菌、抗炎、保肝营养支持治疗。此时,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2006年1月21日,阿依古丽出院。1月27日去世。
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阿依古丽的去世给她的家人带来极大的悲痛,她的父亲买买提(化名)对女儿的死因一直心怀疑虑。买买提认为,女儿第一次在某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食管乳头瘤”,并做了手术。如果是因为患艾滋病导致死亡的话,也是因手术中两次输血被感染所致。接诊治疗及做手术的某医院和提供血源的血液中心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他将某医院和血液中心告到了被告所在地的新市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71579.64元、鉴定费2000元、检验艾滋病费用500元、死亡赔偿金15006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公断 分清责任
这起全疆首例艾滋病患者家属状告医院的索赔案件,引起了新市区法院的高度重视,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医学问题,主审法官要求专家出庭进行说明。专家指出,艾滋病从感染到发病需要7至10年的时间,从感染到死亡最少也需3年。
法庭对阿依古丽当时所输血液的来源进行了调查,并将血液中心提供给阿依古丽的血清标本送到新疆惟一有权对报告HIV报告阳性的机构——自治区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显示HIV仍然为阳性。庭审中,血液中心也对其采血、供血过程进行了陈述,表明其血液来源安全可靠。
法庭现有证据反映,早在2001年,阿依古丽曾用“阿依努尔”的化名在当地医院做过HIV抗体初筛化验,显示HIV抗体呈阳性。
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买买提的女儿阿依古丽并不是因手术中输血感染艾滋病,故血液中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血液中心自愿向原告支付3万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女儿阿依古丽死亡的原因虽然是艾滋病合并系统真菌感染,但某医院在接诊病人时,在病史采集和术前诊断中存在明显缺陷,造成病人被误诊、误治,因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新市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买买提医疗费66946.57元、鉴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2500元等,共计7.3万余元;驳回原告对血液中心的诉讼请求。
该案现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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