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孙玉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数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如何得到解决?
在国务院新闻办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说,为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齐骥介绍,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2008年底之前将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二是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各项规定。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标准和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房屋租金较高的地区,近期政府要加大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集中建设。
三是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意见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了改进和规范”,齐骥谈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房满5年以上方可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结构性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要加大建设规模。同时,还要求集资合作建房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还提出,逐步改善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求按照“城市统筹规划、用工单位负责、政府政策引导”的原则,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力争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张晓松)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部署当前城市住房工作。在各地城市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城市住房工作的重点进行部署,体现了中央对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高度关切。
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与此同时,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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