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租92辆车 质押千万
款项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 兰州中院开审该起特大合同诈骗案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8月30日上午,兰州特大合同诈骗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指控,张学雨一共诈骗兰州兴宝汽车租赁公司、兰州丽鹏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龙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荣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兰州鑫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兰州仕通汽车租赁公司、兰州金世纪汽车租赁公司、兰州腾达汽车租赁公司、甘肃顺业汽车租赁公司等9家公司85辆小轿车以及薛志强等5人的7辆小轿车,并以搞装修工程需资金为借口,将92辆车质押给他人,质押款被其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案值达1434.76万元,其中一部分轿车案发后尚未追回。
共租过1000多辆车
张学雨在法庭上陈述,他从浙江来到兰州后一直做装潢生意。后来他开始从兰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轿车后转租给他人赚差价。案发前,他总共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过1000多辆小轿车,租赁期到后大部分都还回去了。
张学雨在法庭上讲,他自己从头到尾并没有欺骗汽车租赁公司,并称是汽车租赁公司主动找到他请求签订租赁合同的,自己只不过是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并且这样做还带动了兰州不少租赁公司的运营。他供述说,他动用的十几万元质押款是为了给子女看病,没有诈骗。
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国家公诉人员当庭指出,张学雨将轿车的质押款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给出租车公司造成极大损失,致使一些公司濒临破产。国家公诉人认为,张学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合计金额1434.7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学雨的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该辩护人认为,张学雨对涉案车辆进行“租车”、“转租”、“质押”等行为,时间长且涉案车辆数量大,因此对其前期将涉案车辆进行转租时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经济纠纷,而不能指控为合同诈骗,后期由于资金周转等问题,张学雨的行为才应该被认定成合同诈骗。另外,指控张学雨诈骗的涉案数额应进一步核准,应对涉案车辆按照减去折旧费后的实际价值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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