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意见》要求,高检院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下级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相关决定、活动、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向下级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或指令撤销,下级检察院如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对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事项和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当在上级检察院要求时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未办结原因和下一步打算。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应严格按照报送公文和请示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上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就工作情况作出报告。对本地区发生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动态、重特大案件、重大办案安全事故等事件,地方各级检察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向上级检察院报告,紧急事项要立即报告。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接收、发现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或者逮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地方各级检察院对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拟作不予确认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侦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各级检察院在“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管理机制建设、处理涉检信访、预防职务犯罪及其他检察工作中,也应当按照一体化工作机制运行的规律和模式,坚持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同级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