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法律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的规定,体现了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法律原则。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