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六家好莱坞电影公司与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责令永盛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DVD光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案共计人民币19.2万元。
二十世纪福克斯等六家好莱坞电影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分别向西城法院提起以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好莱坞电影公司认为,原告对《魔戒》、《后天》、《机械公敌》等影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永盛世纪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上述影片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永盛世纪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好莱坞电影公司可以就其作品提起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中国法律。好莱坞电影公司系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永盛世纪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原告享有著作权影片的DVD光盘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永盛世纪公司的行为仅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的侵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