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8月31日电(记者汤计)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31日披露的消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门外小学原校长姚桂香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玉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姚桂香在赛罕区南门外小学主持工作,任校长期间,学校的多项建筑维修工程均由卓资县建筑装潢工程队杨某某承揽,累计工程总价值70余万元,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姚桂香将自己在工商银行开户的牡丹卡账号告知杨某某,杨某某先后分三次将5.3万元人民币打在姚桂香的账户上。
2001年,南门外小学与呼和浩特市少儿艺术学校合资建设一栋四层教学楼,产权为南门外小学所有,其中的两层由少儿艺术学校无偿使用10年,另外的两层由少儿艺术学校租用10年。2004年3月16日,姚桂香以借购房款的名义向少儿艺术学校校长季某某索取贿赂款8万元。另查明,姚桂香除受贿款13.3万元和合法收入外,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家庭存款有101万多元(含利息62327)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姚桂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3万元,索取贿赂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101万多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101万多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13.3万元受贿款,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