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出口食品须加检验检疫标志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韩乐悟记者今天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从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加强出口食品监管的新举措,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今后正货、水货将一目了然。
据介绍,为便利贸易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加施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这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花生、茶叶、乳及乳制品等三十几个种类。加贴对象针对2007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出口食品,此前生产的出口食品、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