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 :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有权利开除学生的学籍,不过得受法律的严格规范与控制,相比较严厉处罚,更应该注重事前预防,无论什么人,参加国家考试,就应该有一个考试的诚信系统档案。
周泽 :从作弊层出不穷的现状来看,现在的制度显然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在这样一个诚信缺失的时代,应该重新审视有关制度,加大对作弊这样的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应对作弊的学生滥施同情,要有相应的诚信记录。
本报记者 李 亮
8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市教委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适用于高考、自考以及国家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另外,还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如果当事人对教育部门或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考试的规范性法规。
近年来,考生作弊现象日益严重,随着科技的进步,一场作弊工具与反作弊工具的升级战逐渐上演。在今年年初的研究生考试中,中央美院的两名学生因涉嫌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而被中央美院开除学籍,两名学生的申诉也被驳回,这意味着他们5年的本科生涯以肄业告终(详见本报8月5日7版报道)。
为此,这样的作弊行为能否致人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引起了不小的争论,通过争议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对于作弊考生的处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高校扮演何种角色 高校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它和教育机关、和学生是什么样的关系?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行使法律、法规甚或规章授予的行政职权或公共管理职权?
作为美院一名被开除学生的代理人,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教授湛中乐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所以,高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存在,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既可能是管理者(相对于学生、职工等)也可能是被管理者(相对于政府或某些行政部门),它既可能是行政主体也可能是民事主体。
教育部门和高校之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同时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高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也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还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断定,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
既然学校可以行使行政权力,但是在学校的众多行为中,哪些才算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那么对作弊行为的处分能否看作这种行为?
湛中乐 认为,根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以及结合相关的司法判例,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勒令退学的处分,不予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学生(或教师)权益的行为,均应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
换句话说,由于法律赋予了高校以自主管理权,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高等学校拥有比一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更大的自主权。所以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有权利开除学生的学籍,不过得受法律的严格规范与控制。
但高校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法律是否应当就一些基本的问题划出一条底线,且又该划在哪里?”湛中乐说道,“学校可以开除学生,但是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界定,问题就在这里,我国法律中恰恰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作弊行为的认定存有难点 “关于作弊行为的认定,在立法中确实是一个难点,实践中也有很多问题。”湛中乐认为。
在今年的中央美院事件中,两名考生和学校在作弊的认定上产生了极大分歧。两名考生均认为学校在他们是否作弊的认定上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分畸重、程序违法。
考试中,一名考生被收缴的电子接收设备没有耳机,另一名考生被收缴的没有电池,都是不完整的通讯设备。监考人员将收上来的设备混在一起装入袋中,事后引起很大争议。“我主观上并没有想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带设备正常使用所必须的电源,因此不可能进行作弊行为。”这是一名考生的理由。而另一名考生称自己受人之托意图测试该设备是否有“反屏蔽”的功能,由于没有耳机,是不完整的设备,所以也不构成作弊。
在两名学生向学校申诉的过程中,是否作弊的认定也成为了焦点所在。
中央美院在现场处理时,没有把从各考生处收缴的电子通讯设备单独保存,而是混装在一个袋子里。事后,已然分辨不出其中的通讯设备出自谁手。
“作弊这种行为呈集团化发展,并且愈演愈烈,认定是否作弊和属于哪种形式的作弊还有许多难点,但是我认为认定还应该从严,最好借助一些录音录像设备,否则当事人不承认。考试中查封、扣押了一些东西,是应该现场封存的,如果担心影响其他考生考试,可以在考试完之后,尽快地登记、封存、签字等,不要忽略细节。”湛中乐说。
作弊处罚的公平性问题 在中央美院事件中,被开除的一名学生向记者提到,对于之前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考生,学校最重只是给与留校察看,处分明显比开除学籍要轻许多。“每年都有许多考生采用作弊手段考上高校的研究生,今年和我一起被抓的外校学生以及往届生几乎都没什么处罚,为什么只有我们在校生的处分这么严厉?”该学生认为国家制度的设置有失公平。
同样是作弊,除了剥夺考生该次考试成绩以及以后几年的考试权利外,对于应届生来说,还可能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对于往届生和社会上的其他考生,几乎无任何影响。
“这个问题要分开看,对于在校生还稍有不同,因为这个涉及到在校生的一个品德评价,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在这点上应该是相同的,是公平的。”湛中乐认为,对于在校生,考虑到考生已经承受了严厉的惩罚后果,学校给与一定的批评教育是合理的,恐怕不能轻易地以开除学籍作为处理的一种方式。在这点上,教育部的一些规定和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和有效也是存在问题的。
教育还是重罚? 如果认定学生在考试中作弊,作出怎样的处分才合适,一直是困扰研究者的问题。
湛中乐 主张重在教育,相比较严厉处罚,更应该注重事前预防。事前应该把相关案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让学生知晓,以预防为主。事后也一定要严格地处理,但是学校本着“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等目的处理学生,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不注意作弊证据的认定,就简单地要给与学生开除的处分,这样的方式显然不可取。
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持不同的观点,他强调“严刑峻法”,从作弊层出不穷的现状来看,现在的制度显然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这样一个诚信缺失的时代,应该重新审视有关制度,加大对作弊这样的行为的制裁力度。
目前作弊的后果不足以警戒行为人,对作弊行为社会宽容度太大,我觉得应该让作弊者永远失去其试图通过作弊达到目的的机会,比如说一个学生考研作弊,就让他永远失去上研究生的机会。
有专家认为,研究生考试不应影响到学生的本科学历。对于这一点,周泽认为这个说法是“对学生滥施同情的表现”。根据现行的规定,作弊就可以开除学籍。既然是在读期间被开除了学籍,学校自然没有必要给其发什么毕业证。但学校是可以给其出具学习证明的,比如在学校学习过几年,成绩如何等等。
“如果制度是事先制定的,是广而知之的,就不存在过于严厉的问题。作弊都是直接的主观过错,自己选择违规行为,什么样的后果都不为重,说严重一点,国家级考试作弊涉及侵害国家秘密,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周泽说。
建立诚信制度 虽然两名专家在处理考试作弊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同时他们都提出,在对作弊处分制度的建议上,应当为考生建立完善的诚信档案制度。
周泽 认为,正是由于全民诚信制度的缺失,人们往往会对作弊的学生滥施同情,所以在这样一个诚信缺失的时代,要有相应的诚信记录。
作弊是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学生方面的问题,也有教育部门某方面的问题。湛中乐说,无论什么人,参加国家考试,就应该有一个考试的诚信系统档案。这样的话,既对其进行了处分,也消除了在校生和非在校生之间的不公平性。
立法机关对于法律法规要尽快地去完善,尽快出台考试法,考试的相关规则应该更加严密、规范、科学、细化。
作为执法机关,学校、教育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处理,在证据的收集、程序的运用、法律规格的适用等方面要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开、平等性。对被处罚者合理的权益应当维护、保障。处罚应该以国家的宪法、法律为依据,不能只按照规章制度、校规来管理,不能简单地以学校自主权为由去超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