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亮)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9月1日起,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凡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而未加施的出口食品,将不予出口。据了解,此次要求将涉及大米、酒、饮料等多种商品。
所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此外,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包装企业名称、地址的注明语言(如中文、英文等)。
记者获悉,此次运输包装加施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出口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此外,如运输包装为筐,麻袋、编织袋、网袋等无法加施的,则不要求加施;供港澳蔬菜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也不加施标志;而散装食品也不要求加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