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难问题,进一步推动山西省就业再就业工作,8月下旬,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并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的办法解决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
《意见》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确实有困难的其他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可以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给予全额补贴。(郭丹李晓华陈铭泠)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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