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治理虚假新闻,需要“对症下药”。因而,有必要区分假新闻与“传媒假事件”。
假新闻,是指媒体或记者凭空捏造的新闻,新闻所报道的事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而传媒假事件,则是指媒体或记者策划一件或一系列事件,然后由该媒体自身以新闻的形式进行报道。
传媒假事件,一般具有消息来源和报道者的重合、隐藏的动机、导演事件、事件媒介化、暧昧的真实等特征。
假新闻和传媒假事件有着本质的不同。假新闻,存在于炮制者的想象中,并不存在于现实中,也就是说,假新闻的消息来源就根本不存在。从这点来看,假新闻的查证核实要相对容易些,因为可以直接去核实消息来源。而传媒假事件因为制造者就是传媒自己,完全不可能存在核查过程,对类似的报道也就缺乏有效的“把关人”。
传媒假事件的报道中,存在记者,甚至传媒整体协助导演事件的行为;而假新闻是捏造的事实,不存在导演的行为。大部分传媒假事件的策划者,都会选择一个“弘扬主旋律”的框架,比如,传媒去救助被拐儿童,送财物到农村扶贫等,按照这个框架去设计“脚本”,对策划的事件进行导演并由本传媒报道,通常会得到党政部门和老百姓的认可,扩大了传媒的影响力,提高了传媒的发行量或收视率。在实践上,其“合法性”曾经得到一些研究者的支持(现在学界对此已有所反省),因而不少传媒热衷于制造这样的传媒假事件。实际上,不少传媒以及记者每天都在苦思冥想地制造传媒假事件,由于选择的框架多为“弘扬主旋律”,人们通常从宣传需要的角度考虑,很少想到这类“事件”的真实性问题。其实,这种“弘扬主旋律”的“新闻”的本质,就是制造新闻,违背传媒客观报道的职业道德要求,需要我们反思和反对。
传媒假事件中的社会真实,都是人为策划和制造的。在常见的传媒策划中,例如营救被拐儿童,如果传媒不去主动策划,这种营救的一系列社会真实就不会存在。传媒假事件报道中的社会真实是暧昧的真实,是人为制造的真实,但这与完全不存在的假新闻有所不同。认清这一点,才能有利于对传媒假事件的规范。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为的事件都要禁止。很多社会性组织的职能,就是制造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是传媒的职责是报道传媒以外客观发生的事实,不能自己制造事实同时又报道这个事实,这种行为即传媒假事件,有悖新闻职业道德。当然,假新闻更要完全禁止。
制造传媒假事件的动机,比假新闻更加复杂和隐蔽。比如,传媒社会公关的需要、迎合的需要、记者单纯职业主义的动机,即渴求独家新闻以增强他在业界的竞争力和声誉,等等。相当多的传媒假事件,都是打着维护公共利益和弘扬主旋律的旗号,很容易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或默许,有些还能得到老百姓的欢迎;这样的报道和节目,似乎能吸引受众的眼球,从而达到树立本栏目和本媒体形象的目的,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通过传媒报道,本来制造的事实似乎变成了现实,这个过程被称为“事件媒介化”。它并非社会状况的真实反映,而是通过传媒无形的手在遮蔽真实的社会状况。
厘清传媒假事件和假新闻有什么意义呢?一方面,我们在评判某条新闻失范的行为时,如果性质弄错了,那么,评判和规范的作用就很有限。只有真正明白什么是传媒假事件,才能警醒其他还在热衷此类行为的传媒和记者,不要再采用制造传媒假事件的惯性思维。另一方面,明白什么是传媒假事件后,我们才能正确地讨论规范的路径。
传媒假事件应该反对,但由传媒的非采编部门策划的事件(当作一个普通的公关行为)可以适当操作,但主要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传媒的采编部门与公关部门分离,采编部门不能参与任何事件的策划和组织。二是避嫌的原则,即使由传媒公关部门策划的事件,也要当作一个普通社会组织策划的事件去吸引其他传媒来报道,而本媒体原则上不能报道;如果确实需要报道,那么采编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闻价值的要求去安排恰当的版面。三是动机自我审视的原则,即传媒和记者在必须报道本传媒策划的事件时,需要自我检查报道是否存在以上隐藏的动机。
总之,对于众多的新闻失范现象,不仅要分析其性质特征以及所涉及的新闻职业规范问题,还需要从宏观的社会转型背景来考察,这样才能标本兼治地规范传媒业的工作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陈力丹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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