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煜儒
9月2日《重庆商报》以《铁路赔偿新规生效双腿被碾女孩索赔85万》为题,报道了山东女子刘珊珊3月24日被火车碾断双腿,于9月1日委托律师向达成铁路公司索赔85万元,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将正式立案的消息,并称刘珊珊将成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效后索赔的第一人。
刘珊珊的索赔案件能适用新条例吗?她能被称为该条例生效后索赔第一人吗?记者咨询了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和专门代理这类案件的律师,他们都认为,新条例对刘珊珊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据报道,今年3月24日,刘珊珊被人送到万州分水火车站扔到开往成都的火车上,二十多分钟后她听到广播说火车即将停靠梁平站时,一下子就挤到车门前想抢先下车。还没来得及看清站台时,后面有人朝她背上推了一掌,她栽下还在滑动的火车旁,双脚恰巧搭在铁轨上,两只脚被火车车轮碾压过去。
事发后,车站人员当即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上万元医药费。由于刘珊珊当时身上没有火车票,铁路方面不排除她是“蹭车”的。依据1979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方面只能一次性进行困难补助给她300元。
即使这样,铁路方面认为这只是补助,并非赔偿。据了解,为刘珊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是重庆市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茂兵,他曾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铁道部提出建议,要求修改1979年的“暂行规定”,他认为,“暂行规定”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赔偿限额已明显过低。
段律师选择在9月1日之后提起诉讼,其用意明显是为了让法院在审理刘珊珊的索赔案件时,能够适用9月1日生效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他们认为:一般的法律、法规针对一个过去发生的侵权事实都没有溯及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有参考的效力。
采访中,只有一位法学专家指出,新条例对刘珊珊案有无溯及力,也不好说,因为侵权行为是发生在过去,但侵权的后果却一直在延续,除非该法规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2007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伤害事故。否则,关于溯及力的问题容易引发争论。
有人说,刘珊珊没有票,与铁路部门不形成铁路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就不该赔。专家们说,合同关系与刘珊珊的脚被碾断这个侵权关系是两码事儿,没有买票,铁路部门也应尽可能地保障乘车人上下车的安全,没有买票,还可以补票。
记者了解到,刘珊珊案是否能够适用新条例的争论,至少给部门立法机构敲响了警钟,在涉及赔偿标准的立法中,最好能够具体规定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