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生育能力妇女为与男友结婚偷别人婴儿构成何罪
瓯海法院以拐骗儿童罪给刘某定罪
投案自首途中被抓获视为自首
法制网温州9月2日电 记者陈东升 妇女刘某因不能生育,与男友交往遭到其家人反对,为了达到与男友结婚之目的,竟然到医院偷抱走他人刚刚出生的婴儿。
现年36岁的浙江省青田县妇女刘某,2005年初离异后在温州务工,结交了男友吴某,但因患子宫肌瘤不能生育,遭到吴某家人反对。为了达到与吴某结婚之目的,刘某于2006年10月份开始假装怀孕。
今年6月,刘某假装临产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中心医院待产。6月26日中午,她来到该院住院部妇产科病房,趁产妇卢某及其陪护亲属熟睡之机,将卢某刚出生的男婴抱走。尔后,刘某打电话给男友吴某,谎称自己已生下孩子,让吴某接其回家。
6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郭溪镇塘下村将刘某抓获,同时解救出被盗男婴。
法官点评
据介绍,妇女刘某被抓后,究竟该以涉嫌什么罪名报请检察院批捕,办案民警犯了难。
一开始,有人提出以涉嫌盗窃罪报捕。本案中,虽然刘某是以秘密方式窃取了婴儿,但婴儿不是物体,显然不符合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有人提出定绑架罪或拐卖儿童罪,但本案中刘某盗窃婴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养,没有勒索财物或贩卖的动机和行为,显然,这两个罪名也都不合适。
经过再三讨论,警方和检察机关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刘某报捕、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偷盗的手段将婴幼儿抱走,使婴幼儿脱离家庭、监护人而由其抚养,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瓯海法院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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