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马江领郑荣)经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7日,被告人潘志明被该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违法所得13.2万元及购物券100张(计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潘志明利用负责管理杭甬高速公路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制品厂等三家单位价值3.32万元财物。
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潘志明利用担任市街道办事处城建城管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建筑工程公司等8个单位及个体承包人贿赂款9.88万元。案发后,潘志明退还了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