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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酝酿中 陪审员“随机抽取”
陪审范围限定在社会影响较大和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案件
有专家建议,人民陪审员应该专业化、精英化。对此,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2005年5月1日,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不穿法袍的法官”们集体亮相审判舞台,与法官同权断案。
断案两年有余,现仍有一些“细节”问题悬浮待解———确定参与审案的人民陪审员要不要随机抽取?案件评议时,是陪审员先发言还是法官先发言?陪审员要不要具备法官素质……
记者今天从正在此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以确保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相信伴随着司法解释的实施,这些“细节”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肖扬: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从立法的目的看,这样的规定应当是切断陪审员与社会和法官之间的固定联系,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然而,实践中确实存在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出现所谓固定参审的“常任陪审员”、“编外法官”现象。
有专家称,这样的做法完全出于无奈,是为了有效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分析说,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有助于解决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毕竟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
最高法院要求:确定参审陪审员必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最高法院决定起草《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规定》,为随机抽取工作提供操作依据。记者在这一规定的草案中注意到,草案的第一条就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据统计,全国已有937家人民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占总数的31.8%。
其中,不少法院还结合本地审判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探索“随机抽取”原则实际运行的新方法,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这些做法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到审判活动中,基本上实现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肖扬说,人民陪审员随机产生,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更重要的是,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增强裁判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肖扬: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
有专家还建议,人民陪审员应该专业化、精英化。对此,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陪审范围限定在社会影响较大和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案件
记者在《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草案中注意到,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草案还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肖扬说,现行法律之所以将适用陪审的案件界定为社会影响较大和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案件,也是出于保证司法效率的考虑。
首先,当事人申请陪审,前提是出于对人民陪审员的充分信任。人民陪审员来源多、分布广,社会经验丰富,专业特长明显,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做到设身处地、现身说法,既能提高调解效果,又能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使案件顺利解决,减少诉讼周期。
其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往往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也较大,由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可以使合议庭成员有效抵御各种外界干扰,集中精力审理案件。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创造了条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可以使审判资源进一步实现合理配置,既可以促进合议庭办案质量的提高,又能够保证独任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案件。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陪审员是否先发言尚存争议
在《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定》草案中,记者看到有一条关于评议案件发表意见顺序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据了解,与这条意见相反,还有另一种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持这种意见的理由是:应当让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这样可以让陪审员从另一角度将不同意见发表得更充分。评议是一个合议庭成员各种意见反复交换、磨合的过程。
草案还在讨论中,不管结果如何,目的很明确———规范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的发言顺序。其更深层目的则是,“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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