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虽然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仍要补缴200多万元税费 本报讯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日前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工业公司于2001年签定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工业公司提供土地,共同合作开发一商住楼,但在2004年该商住楼竣工并交付使用,某工业公司也取得了建筑面积约1700多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后,双方均未按税法规定纳税。
为此,两企业被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00多万元。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形式来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两种:一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二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第二种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来合作建房。
该人士表示,上述案例属于合作建房方式中的第一种,在合作建房过程中,某工业公司通过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过程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某房地产公司则通过转让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这一过程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出地方———某工业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计征营业税;出资方———某房地产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但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最后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了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据了解,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做法。市地税局提醒合作建房的双方,切勿忘记按照税法规定计缴税款。(严丽梅 汪洋 梁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