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阳光下私了”体现法律人性关怀
5种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决不许“以钱买刑”;“回访”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刑事和解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人们形象地称之为“阳光下的私了”。
今年年初,太原市政法委将刑事和解制度列为创新课题之一。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筹备后,9月1日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
刑事和解制度适合于什么样的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会给带来什么样的好处?9月3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对有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刑事和解挽救未成年人
14岁的洋洋(化名),是太原市某中学的学生。2006年9月的一天,洋洋持刀将17岁的小化(化名)捅伤。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走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并到洋洋所在学校对其日常生活学习进行详细考察。
检察机关了解到,洋洋平时很本分,学习成绩虽然不算很好,但一直稳定上升。事发前曾被比他大三岁的小化多次欺负。家长得知后,带洋洋到小华家讨说法,小化却对洋洋父母恶语相向,洋洋一时怒起,将小化捅伤。洋洋和小化的父母,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
这个案子,在今年6月太原市各区县检察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实践准备时,就已成为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的典型案例。目前,案发区检察院已经对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并报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课题组等待批准。
“这些孩子往往只是一时气愤才会做出过分的举动,主观恶意性非常小。如果不起诉处理,可能就挽救了他的一生。一旦将他送进监狱,他的人生可能彻底改变,更有部分青少年入狱后再次被‘感染’,彻底走上了歪路。”说起初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南明言语恳切。
刑事和解修复社会矛盾
小张和小王是连襟关系,2006年,因为房屋漏水问题,2人曾发生过打斗。小张被打成轻伤,小王因此被法院判处缓刑。案件审结后两家结下了仇,不仅小张小王见面后恶语相向,原本关系亲密的姐妹也因此失和。这是发生在山西省运城市的一个真实案例。
同样是亲友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太原某郊县的一起案件结果就要好得多。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一男子带着妻子和孩子以及小姨子一家外出游玩,不慎将车开在了护栏上,小姨子不幸去世。该男子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目前,检察院准备对此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这样的案件一旦对被告人实施了刑事制裁,可能造成邻居、亲戚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增加社会矛盾。如果能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解决问题,则能够修复矛盾和裂痕,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李南明说,刑事和解制度实施后,从小的方面,可能会给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但从大的方面来说,却节省了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李麒则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改过,“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五种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
从着手制定该创新课题开始,《规定》进行了12次修改。
《规定》指出,刑事和解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二)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初犯、偶犯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的;(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五)案件由亲友、邻里、同事或同学间等纠纷引发的。
同时,《规定》指出,刑事和解必须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和解的基础上进行,并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利益和法律、行政性法规的规定。
那么,究竟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会有多大?一组来自于全省检察长座谈会的数据显示:太原市检察机关2005年、2006两年共公诉刑事案件5806件9223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12件2622人,占总人数的28%,刑事和解具有很大的适用空间。
制度保证和解公平公正
刑事和解制度一经亮相,就引来人们关注的目光。也有市民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是否就是“以钱买刑”的疑问,
对此,太原市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刑事和解虽然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犯罪嫌疑人、国家和社会也从中受益。例如: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虽然法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判决。但由于矛盾并没有真正化解,被害人还可能会想办法去报复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判刑,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仇视情绪,也可能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这样以来,不仅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乃至社会利益都可能受到伤害。
如果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上面所说的种种可能都会迎刃而解。该负责人表示,刑事和解更多地体现了人性化的关怀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在保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社会三方利益的同时,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权力,《规定》还列出了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基层检察机关的请示后,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回访制度力保改过迁善
刑事和解的宗旨在于节约司法成本,真正解决纠纷。那么,使矛盾双方和解的目标是否能实现,就成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为了保证这一问题的实现,《规定》还做出了回访的规定。所谓“回访”,也就是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以后,检察机关并没有完成本身的使命,还要对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服务。具体规定为:不起诉决定执行后一年之内,被不起诉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定期向检察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履行承诺的情况。检察机关还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张天虹将这一“回访”制度称为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一大亮点。张天虹说,这表明检察机关不仅关注执法的社会效果,并且关注案件处理的个别效果,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和犯罪嫌疑人的改过迁善。
本报记者 郭卫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