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以国家意志强制执行的法律,“企业不愿谈”也得谈;政府着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有尽可能多的选择,“职工不敢谈”也会改变;有懂法律、懂经济、懂技巧的“谈判专家”,“不会谈”的职工就有了谈判代表;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不端企业的碗,不看老板的脸”,可以解决“工会不能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透露,在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目前遇到阻力———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工会不能谈。
事实上,这种状况不仅在广东,而且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何打破阻力,推进工作,是各地共同面临的课题。
打破阻力,首先要分析阻力存在的原因或条件。“企业不愿谈”是因为担心工资集体协商加大企业成本,影响企业利益;“职工不敢谈”是因为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解雇;“职工不会谈”是因为对相关法规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工会不能谈”是因为组织不健全或者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障碍。把这些原因或条件搞清楚,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劳资之间的矛盾和博弈是一种必然。有人提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劳资平等。这话很正确。但面对资强劳弱、劳动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劳资平等的实现不仅需要假以时日,而且最终也未见得能够绝对平等。现实的和长远的可靠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与调节。我国现行《劳动法》、《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还不健全,甚至存在冲突。法律的滞后与缺陷,显然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应该尽快调整、完善。有了以国家意志强制执行的法律,企业不愿谈也得谈,职工不敢谈也会因为法律的“撑腰”而改变。
职工不敢谈,除了法律的原因,还有市场因素。供大于求使劳动力市场受制于买方,也迫使劳动者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委曲求全。供求关系往往决定着劳动力价格的基础,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应该着力培育劳动力市场,扩大其覆盖范围,千方百计提供就业机会,使劳动者有尽可能多的选择,届时,劳动力价格就将反过来调节劳动力市场。近几年,各地持续出现的“用工荒”、劳动者“用脚投票”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职工不会谈,一方面是因为不了解、不熟悉相关法规,政府、工会有责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劳动者都知晓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协商需要代表,这个代表的责任无可推卸地需要工会承担,因此工会需要有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技巧的“谈判专家”,代表职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近年来,许多地方工会聘请劳动法规专家、派遣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办法效果不错,值得借鉴、推广。
工会不能谈,缺乏健全的组织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大的难点还在于工会主席、委员“双重身份”的尴尬。他们既是职工代言人,又是企业员工,自身也有“保饭碗”的顾虑,这点完全可以理解。但理解不等于坐视,更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一些地方试行工会干部职业化的做法,使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不端企业的碗,不看老板的脸”,被证明是可行的。此外,上海市日前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这个“观察”有“监督”的含义。上级工会为下级解忧也是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