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被认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公布的案例相抵触
一身份不明男子在杭州遭遇车祸身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及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害人损失。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以民政局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方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笔者认为,该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公布的案例相抵触,这样判决不妥。
去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相同或相似案件中,处理结果悬殊的案件,莫过于民政局作为原告、代无名死者的亲属向肇事司机索赔的案件了。有的法院判决支持民政局的索赔请求,有的法院以民政局作为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请求,有的法院作了调解处理。
面对这种混乱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公布了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以民政局不是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了民政局的起诉。
笔者认为,《公报》公布这一案例之后,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应该终止了。法院审判的案件,如果与《公报》公布的案例相同或相似,应该作出与《公报》公布案例相一致的判决,而不能再自行其是,作出与《公报》公布案例相抵触的判决。
首先,《公报》公布的案例都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早在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决定,从2000年起,由《公报》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供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下级法院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应该按照《公报》案例体现的适用法律规则作出判决。
其次,是统一适用法律的需要。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却作出相反的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与反响,这有损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因此,人民法院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必须统一法律的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指导后,各级法院审理相同或相似案件都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保持一致。
第三,按《公报》公布的案例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进行判决,是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需要。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提到了司法改革的重要位置。《公报》公布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法院都要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遵循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否则,案例指导制度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作者:刘喜中)
新华网杭州9月2日电(记者朱立毅)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1万余元,款项由原告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新华网南京3月28日电(记者王骏勇)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28日在南京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诉求被驳回。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