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编辑部:
我于2007年7月1日在定慧桥北京市集美家具城购买实木地板,商品购销协议书上盖有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建材销售专用章(商品名称:水曲柳;产地:东北长白山;品牌:木王;规格450×90×16),按合同规定,于7月30日安装所送商品。
然而,当厂家送货到家后,我才发现送来的货品外包装用的是旧包装箱,安装到一半时又发现地板质量有问题,于是向集美家具城提出换货,此后,厂家再次送货上门,但外包装仍无标识、无品牌、无生产厂名、无联系方式。当时我便提出异议,卖方说这就是我定的货,并进行安装。
7月31日,我到集美家具城提出送货以次顶好和产品无标识问题,市场售后部门认为我已经验收了就不能退货,也不能赔偿,让我向“消协”申诉。事后,我申诉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工商所,该工商所于8月29日和30日进行了二次调解,至今未果。
令人不解的是,我从“集美家具城”买的货,但收据和购销协议书上均无卖方和厂家信息,只有“集美家具城”的印章,但当我发现问题时,“集美家具城”却将卖方和厂家推出,在八里庄工商所我才知道卖方是“北京市振华顺建材经营部”,由他们出具的该地板生产厂家为“吉林省敦化市天地木业”无生产许可证。八里庄工商所的人说,北京市振华顺建材经营部租集美的摊位,所以他们卖的东西和集美无关。
让人不解的是,集美家具城既然不承担责任,为什么在我买商品之前不明确告诉消费者你买的商品质量问题与家具城没有关系呢?当初我在买地板时也是因为集美家具城信得过才去购买的,难道集美家具城真的没有责任吗?北京读者赵莲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