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车门放走小偷 公交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在公交车上钱包被偷,被窃人对司机大喊“不要开车门”时,车子到站,司机将车门打开,小偷趁机逃之夭夭。
前日,我省某市朱女士乘公交车上班时遇到一件倒霉事。
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本案朱女士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即建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依法负有及时、安全运送旅客及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此案例中,公交司机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挽回朱女士的损失,反而开门让小偷逃走,这是职务上具有义务的义务人不作为的行为。如果朱女士有确凿证据证明司机的行为,那么司机单位应当承担朱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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