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农民陈武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一案,昨天由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武有期徒刑14年;赔偿受害人亲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济损失9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武表示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长丰县人代勇、杨风格(均已被判刑)夫妇在经营阮巷窑厂期间,与村民阮堂柱等人产生纠纷。
1998年11月,代勇、王国荣约来胡文友到窑厂帮助维持秩序。11月16日下午,胡文友邀约闫其军,闫其军又邀来了被告人陈武,三人一同前往窑厂。在窑厂,杨风格又与阮堂柱等人发生争吵。当天晚上,代勇、杨风格夫妇邀约了胡文友、王国荣、闫其军、闫徐跃(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陈武等人,商议报复阮堂柱等人。
17日上午,陈武、闫其军又分别邀集帮手。午饭后,由代勇出钱,被告人陈武等人买来锹把、菜刀等凶器。当日15时许,胡文友、王国荣、闫其军、陈武等20余人携带凶器,分乘两部汽车前往阮巷窑厂。到达窑厂后,经王国荣指认,闫其军手持铁锹把猛击阮堂柱,闫徐跃、陈武、王国荣等人随即持菜刀、锹把等上前一起殴打阮堂柱,之后迅速逃离现场。后来,阮堂柱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陈武夫妇辗转温州等地做生意。2007年2月24日,温州火车站派出所在盘查旅客身份证,比照网上追逃人员时,一举将陈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武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陈武犯罪给受害者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刑屹霆戴小花) (来源:中安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