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6日电 台湾行政当局5日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草案,明订岛内电力、自来水、航管、证券期货与军方所属机关学校等五类人员不得罢工。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该修正草案称,岛内大众运输、通讯传播、公共卫生、炼油、医院、燃气、金融服务、政府机关与公立学校不具公务员身分人员可以罢工,但须在罢工前三天向所属机关通告,“劳委会”有权颁布“冷却期”,强制30天冷却期内不得罢工。
条文规定,罢工的原因只能是调整事项争议(如工时、工资的改变等),不能是“权利事项争议”(如欠薪、不当解雇等)。以往“工会法”规定罢工发动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修正草案改为由工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宣告罢工。而且须在地方主管机关调解失败后,才可以展开罢工投票。
至于发动罢工的身分限制,除了不属劳工的军公教人员不能罢工外,台军方所属机关学校、电业、自来水、航管、证券期货交易结算及保管等五类行业,也被规定不得发动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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