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下旬召开的第四届中日韩三国环境纠纷处理研讨会上,从日本的水俣病到韩国的石棉污染成为三国学者探讨的重要话题。在环境污染受害者赔偿方面,中日韩在法律层面上都存在着一些障碍。借鉴彼此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成功做法,缩小本国因经济发展所要承受的环境污染损害的代价,也是中日韩三国就环境问题交流的根本所在
本报记者 郄建荣
水俣病索赔:远未结案 没有哪一场诉讼像日本水俣病这样旷日持久。
在人们印象里,早已尘封的日本水俣病污染案事实上并未被了解。
“火海地区大概有一千人仍在为水俣病的认证申请而奔波,还有千人诉讼没有结果。”这是不久前,在日本东京召开的中日韩三国环境纠纷处理研讨会上,日本东京经济大学教授礒野弥生透露的。她说,其中还有不少属于胎儿性水俣病患者。
她认为,目前水俣病污染受害救济的重新构建已成当务之急。
说到公害病、污染损害赔偿,必举水俣病的例子。已召开了四届的中日韩三国环境纠纷处理研讨会(从第三届开始韩国加入进来)每一次都没有离开水俣病的话题。
1956年5月,由新日本氮肥公司附属医院通报并公开的水俣病,在当时的水俣湾周围引起了极大的恐慌———“人发病后,如同猫发疯一样地动作激烈不能自制”,这种奇怪的“猫跳病”使患者的家庭不得不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及歧视。
最终,政府部门所做的受害原因调查结论显示,并非“猫跳病”,而是水俣病。
水俣病的发病原因,是由于大量食用被工厂废水所污染的鱼、贝等而引起的甲基汞中毒。据专家介绍,甲基汞是有机水银的一种,随着鱼、贝进入人体后,被肠胃所吸收,经血液循环先进入肝脏和胃脏,而后被转移至大脑或胎儿体内,并蓄积于此,进而袭击人的神经系统。
而甲基汞的排放者,就是对水俣市的崛起和工业现代化做出重大贡献的新日本氮肥公司。
政府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中间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以发放慰问金作为赔偿方式的协议。即便是这样,也只有1/10的死者得到了30万日元的慰问金,生存的患者得到了每年10万日元的退休金。
一个只有5万人口的小镇,再加上80名水俣病患者,却要面对一个拥有5000名职工的大氮肥企业,力量对比之悬殊可以想象。因此,到现在日本的学者仍然认为,当时所签的这份协议是份屈辱的协议。伴随着这份屈辱协议的签署,水俣病问题也暂时告一段落。
1973年3月,日本历史上的第一个水俣病诉讼判决,以水俣病患者的全面胜诉而告结束。一个月后,氮肥公司与患者之间正式签署了赔偿协议,并确定了水俣病患者将得到1600万到1800万的受害赔偿金及每年24万到72万不等的年金补偿。
历经50年沧桑后,在学者礒野弥生的眼里,水俣病的问题“仍然根深蒂固”,至今不能结案。据她介绍,目前,仍有水俣病的受害者出现,而且他们受害的真实情况也正在逐渐被澄清。
石棉污染防范:困难重重 无疑,由环境污染所引发的水俣病,五十年后仍在困扰着日本人。
而没有发生像水俣病这样的环境公害事件,无论是对于韩国还是中国都是值得庆幸的事。
但是,在韩国江南瑞草环境联合的代表金英阑看来,他们所受到的石棉污染也不能小视。
据她介绍,2006年,韩国劳动部分析了全国84家营业场所的建筑材料,其中76家被检测出含有I级致癌污染物质石棉。她说,就在她周围的10个建筑物中,9个在屋顶、隔热、隔音材料以及地板材料中使用了石棉。据调查,在这些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中,33.3%达到了石棉危害度I级。
金英阑透露,在韩国,每年都有100万的建筑物被拆除和拆毁。但是,真正做了石棉处理的只是少数。她以2005年的数字支持自己的观点。据她介绍,2005年,向韩国劳动部申报石棉处理之后拆除的建筑物只有115栋。因此,她认为,在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对石棉大多都没有做处理,实际上仍处于被搁置的状态。
她认为,大规模的工程拆除所带来的石棉、噪声、粉尘污染,实际上对重新建设区域内的青少年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些区域内的学生有的因此患上癌症,有的患上了呼吸道、皮肤、情绪障碍等疾病。
彻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面临着法律及有关制度必须修改的问题。金英阑说,这些法律及制度包括,重新建设对学习环境的影响评估与对策;学校保健法;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里加强教育内容;大气环境保全法;臭气防治法及水质环境保全法;噪声震动规制法等。显然,法律不健全是韩国污染损害赔偿所面临的一个法律障碍。
再有就是对石棉危害重视不够的问题。据金英阑介绍,韩国最近6年已经出现了43名石棉职业病患者,其中15人是2005年后被确诊的。考虑到过去石棉的吸入量以及疾病的潜伏期,金英阑认为,今后石棉职业病患者有可能急剧增多,因此他们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石棉健康咨询窗口”的建议,以受理有关石棉损害的投诉,做健康咨询等等。
五大挑战:中国亟待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法律帮助中心是中日韩三国环境纠纷处理研讨会的发起方之一,既从事环境法学研究、教学,又充当环境公益诉讼辩护律师中心主任的中国著名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对中国污染损害赔偿所面临的困难感触更深。
王灿发认为,自2000年以来,在环境诉讼案件以25%的速度递增的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迫切需要突破五大挑战。这五大挑战包括:立法进展缓慢;环境诉讼难;对于环境公害病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律师和法官的环境法律实务能力不高;环境法律援助滞后。
“同在亚洲地区,同样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国、日本、韩国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王灿发认为,借鉴彼此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方面成功的做法,缩小本国因经济发展所要承受的环境污染损害的代价,是中日韩三国就环境问题交流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