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报北京9月7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共十章一百零六条的征求意见稿,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所采取的各项监管措施,目的是促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就一些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或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未能按期披露或者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极少数公司甚至存在性质恶劣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及责任,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核意见的义务,规定了重大信息首次披露的时点以及对尚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并规定了通过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者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的披露义务。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可以于2007年9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ssgs@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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