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为样本的阅读
刘显刚
时如白驹过隙,不觉已近仲秋,心下却久未生起撰写八股文章的欲想了。这倒不全然是因于手懒———在文字的海洋里浸淫愈久,就愈有一种对“真”的文字的敬畏,于是自然地断去了那幼稚时代时常“喷涌”的无知无畏的表达冲动。置身于这样一个热闹的此在,《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也摆在案头,一卷读罢,点滴在心,也许,是该写点什么了。
吾人之习西学,因着语言这个拦路虎,径读原典殊为不易,因此大多需仰赖译介之文本。这原本也没什么,译事惟难,这第一“难”还不是译者的认真审慎的态度,而是他必须要有足够的学术与语言的功力。
此番之选择李日章先生所译《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作为一己研习自然法的阅读样本,在我而言,亦有一种比较与拣择的自觉。
虽然舒国滢先生曾经正确地指出,“我们早已进入了"分析的时代"”———在这样的气候下,再怎样去强调“心的概念”,我们都必须被迫面对“分析”、重视“方法”,但是,这只是给出了一个浸淫法学的现时代的大致路向。一种对学术养成的负责任的态度,或许不是立即“飘”进时尚流行中磨耗精力与热情,而是更其注重知识基础的无偏见的培厚。基于这种考量,此时此刻,我更愿意随着登特列夫的这本《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进入“前分析时代”的语境,对自然法传统的学术关注与智识传承做一种或许注定浅薄的梳照。
就目下我所能接触到的资料而言,登特列夫所著《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在有关自然法的浩如烟海的论述中较有一种简洁与明快。虽然登特列夫在书序中十分谦逊地表示:“这本书正是此间高傲的牛津学者所谓"三流作品"之典型一例”。但在我,阅读氏书远比阅读某些惯为人师者的“教科书叙事”要酣畅许多。
吾人言及当下西方法学之主流,多视其为三派,其一即是自然法学。表面看来,自然法学确与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同享尊崇、共飨盛筵。然而,这或者只是自然法在“分析时代”的虚假的荣光。为什么这样说?
问题多半存于对“自然”本己的解读。登特列夫指出:“"自然"(nature)这个词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未能清楚分辨其不同含意,乃是自然法学说中一切暧昧含混之由来”。的确,因了意义的含混,便无法对杂陈诸说循一确定的规条作出研判,从而在那许多的“自然法”中,就难免会鱼目混珠、龙蛇混杂。
然而,含混的另一层涵义是身段的高度灵活和与时俱进的圆通无碍。尽管不存在什么原初的本己的“自然法”,但有这个词儿作为由头就够了。关于自然法这一论题的讨论路径,登特列夫主张“兼采历史与哲学”,因为他认为“关于自然法的研究,现代学者所须注意的,与其说是这学说本身,倒不如说是它的功能,与其说是有关其本质的争论,倒不如说是它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要做到这一点,无论如何,都“须要历史的与哲学的双重助力”———这亦是作者全书的论述理路。
整卷书中,登特列夫的论述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有这样几点:
其一,作者试图说明作为“概念”的自然法在不同的时代被借用的因由。作者用翔实的史料和精辟的分析不断强调了这样的论点:“自然法的意义与其说是在它的学说本身上,毋宁说是在它的应用上”。这一点也同样映现在作者对近代自然法的认知上———“正确地说,近代自然法理论根本就不是关于法律的一套理论,而是有关权利的一套理论。在相似的名词掩护之下,一番重大的变迁已经发生”。
其二,通过格老秀斯的例子,作者指明,那些被现代人简单地认是属于史上某位论者的代表性创见可能都有其“类似表达”的渊源,事实上可能“无任何新颖或惊人之处”。
其三,作者采用了一种极柔婉甚至是隐而不彰的方式为自然法进行“辩护”。在一一指明自然法近代以来所遭受的挑战后,登特列夫忍不住写下了这样的句子:“法律观念的内涵远比职业法律家所要我们相信的更广泛;在我们习惯上未曾预期之处,仍可做法律上的评价。合法性乃是道德经验之一个面相,它延伸到远超出法律领域之外的地方”。
其四,通过对所谓“鉴别特征”理论的剥析,作者力图阐明,自然法并非引致法律与道德相混淆的元凶罪魁,“实际上,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正是一页努力标定两者界限且探求两者基本差别的历史……我们应该更加小心,千万不要说自然法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相反的,它使人对其差异有更深的认识”。
任何的文本与言说都是人类永恒贯通的知识链条的一环,因之,向着神殿进发,其实是任何对智识存有一丝渴慕的心灵的“寂静的旅途”。此番之于自然法神殿的“礼拜”既仓促且粗糙,鲁钝若我,或许直到终老,都无法窥见“神殿”一角的堂奥,甚至自己也可能会在“分析的时代”掩脸沉没。虽如是言,既重获了“心的概念”,行在路上,风雨无论,对法的“大信”将存且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