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5被告人被判刑,一人在逃
蓝天公司厂区
文/图本报记者李建平
6名核心员工跳槽,侵犯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商业秘密大案(详见2006年4月25日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九版报道),最近尘埃落定。6名被告人除一人在逃外,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半以下徒刑,并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6名高管先后从蓝天公司辞职后,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苏州联氟公司。
其中杜国浩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洪达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文良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来方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箴贤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戴国桥化名钟雨农任内贸部经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王文良等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戴国桥、韩箴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分别判处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戴国桥有期徒刑三年,韩箴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20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各8万元(杜国浩在逃,另案处理)。
离奇的集体辞职 在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杜国浩、翟洪达、韩箴贤、王文良、尤来方、戴国桥等6人以个人原因为由,纷纷先后迅速从蓝天公司辞职出走。杜国浩时任蓝天公司副总经理,而其余人员也全为蓝天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骨干。在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这些蓝天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在蓝天公司有着美好前程的业务技术骨干先后出走,在企业内部乃至整个集团都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2002年下半年,蓝天公司人事震动的余波未了,人们惊奇地发现ODS替代品市场突然浮现出一匹“黑马”,一家新设在苏州名为苏州联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氟)的企业,开始大量生产销售与蓝天公司相同的产品。2003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千多万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高达2个多亿,生产销售的替代品产品达七个之多。根据工商登记及对外披露的信息显示,苏州联氟是家民营公司,由自然人屠苗颖、徐月平出资800万元设立,屠苗颖为法人代表,总经理叫徐沛阳。
蓝天公司从市场反馈的信息发现,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仅与蓝天公司的主要产品完全相同,而且制备技术极为相似。令蓝天公司疑惑的是,苏州联氟总能以略低于蓝天公司的销售价格恶意冲击蓝天公司建立多年的销售渠道。
操纵这极不正常市场竞争的幕后黑手究竟是谁?
当司法机关受理蓝天公司报案并开始刑事侦查后,被人为极力掩盖的一系列离奇背后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人们的疑惑也开始一一解开。
苏州联氟法人代表为翟洪达之妻屠苗颖,董事方某、何某则是王文良岳父和尤来方岳母,总经理“徐沛阳”是杜国浩的化名,董事长“王东方”、总工程师“应明”、生产部经理“李世杰”、质检部经理“韩信玉”、内贸部经理“钟雨农”则分别是王文良、尤来方、翟洪达、韩箴贤、戴国桥等人的化名。
经司法机关查明:2001年上半年,杜国浩等6人密谋商议,策划利用因职务、业务所知悉的蓝天公司商业秘密获利,决定共同辞职办厂。2001年10月10日,苏州联氟在苏州成立,杜国浩等6人均以王文良名义出资并在王文良所占62%股份名下持有不同比例股份。
案件查处几多波折 此案事关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关系到蓝天公司的生死存亡。蓝天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历次年度大会上都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并形成一致意见,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彻查此案。蓝天公司遂于2003年7月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2004年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期间,苏州联氟及上述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百般掩盖犯罪事实,不惜一切地采取多种方式寻求保护,以开脱罪名。加之此案地跨江、浙两地,致案件查处过程阻力重重。
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2004年7月,杜国浩、王文良、翟洪达等3人曾经联名致信中央领导,状告蓝天公司主要领导借用刑事手段打击科技人员,企图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2006年4月上海国际制冷展上,苏州联氟在显著位置堂而皇之地布置了两个展位,取保候审的韩箴贤、戴国桥二人再次出现在展台并接洽业务;王文良、翟洪达等人甚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极力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蓝天公司面对困难和阻碍毫不气馁,不断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新的证据对犯罪团伙的狡辩进行反驳,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蓝天公司商业秘密遭侵犯一案得到浙江省、杭州市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更是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支持并督促司法机关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此案也引起了中央媒体的广泛关注,2006年4月,《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国经济时报》、《文汇报》等媒体分别报道了此案。
在多方关注和各界强有力支持下,经过司法机关和蓝天公司的不懈努力,案件的查处工作终于在立案一年后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团伙的部分犯罪事实,翟洪达等人被依法逮捕。今年2月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翟洪达等五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蓝天公司负责人介绍,由于上述人员的犯罪行为,四年来该公司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即高达亿元。目前,他们已向上述犯罪分子和苏州联氟提起经济索赔诉讼。
科技窃风不刹创新之风难立 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明认为,技术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前提要件:一是技术的非公知性,二是实用性和经济性,三是是否违反保密条款。就蓝天公司一案而言,不仅苏州联氟的关键岗位人员均是蓝天过去的,而且上述三个要件完全符合。因此,此案从法律上来说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十分典型的。
但杭州市公安局的有关民警也强调,现实中要确切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难度很大,首先是技术上的专业性,大大增加了办案机关的办案难度。另外,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常常十分隐蔽,要及时发现并不容易。
在案件查处期间,曾由杭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的权威技术鉴定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该鉴定认定:苏州联氟生产HFC—152a/HCFC—142b的工艺流程与蓝天公司的工艺流程基本相同,苏州联氟联产HFC—143a/HCFC—142b的氟化反应控制指标与浙江蓝天公司的氟化反应控制指标也基本相同。鉴定还认定:蓝天公司提供的氯乙烯法液相氟化联产HFC—152a/HCFC—142b的《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中包含有非公知技术信息。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创新型社会的建立首先有赖于形成一个尊重创新的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形成又得益于执法机关的有力保障。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类似蓝天这样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层出不穷,亟待引起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