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计划是公司制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之所以目前在中国会出现存废之争,根本上不在于职工是否可以持股,而是在于职工靠什么持股以及怎样持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说,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投资者,而投资者只要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出资(不论出资的形式)就可以成为股东。
职工作为自然人,如果按照法定要求对本企业进行了出资,自然也可以成为本企业股东。这与企业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出资成为股东别无两样。所以,职工能否持股的前提条件是职工是否按法定的要求对本企业进行了出资。在中国,职工持股计划的存续除了任何自然人具有同等投资权利的原因外,还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密切相关。通过职工持股计划可以有效地实行公司改造,并使职工的利益既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利益相关,又通过提供资本获取利益相关。
职工持股的前提是必须按法定要求出资 一个企业的全部收益的取得必须要四个主体提供的四个要素共同作用:政府为企业收益的取得提供环境要素(市场运行秩序的维护、公共产品的提供);所有者为企业收益的取得提供资本要素(又称物质要素);经营者为企业收益的取得提供决策要素;职工为企业收益的取得提供执行要素(又称劳动要素)。在职工持股计划中,国内外有的企业采取了把职工提供的执行要素(劳动要素)也有称为劳动能力作为入股的依据。与此相仿,经营者持股计划也把经营者的知识资本作为入股的依据。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把执行要素和决策要素都转化为资本要素,在企业获取收益的必备要素上就必然存在缺失;同时,由于所有者成为企业股东的前提是必须提供资本,而资本是所有者在未成为所有者之前依靠其经营能力或者劳动能力所取得的报酬,从这一点出发,资本是所有者经营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结晶(所有者的第一桶金一定是通过经营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使用而形成)。既然所有者要成为股东必须要出资,那么职工或经营者要成为股东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必须实际的出资。
而我国过去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的根本问题是职工没有按法定要求出资:或者不出资、或者低价出资、或者由银行贷款或国有资产担保出资。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任何股东都必须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表现为同股、同权、同利、同责。一旦企业破产股东确实承担了破产责任,而员工和经营者没有实际出资,而无须承担责任,但享有了一股一权一利的好处。过去职工持股计划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是职工所取得的同一股份享受了同样的权利和利益,却没有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以及破产责任,或者,同一股份得到的利益超出其他股东。
防止国有企业实施职工持股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要实现同股、同权、同利、同责的原则,不仅要求职工持股必须依法实际出资,而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资。所谓最为有效的职工持股方式就是市场方式。按市场方式持股必然要求职工持股的股价是按市场方式形成的。在国有企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也称之为财富转移。主要表现为无偿送股和低价售股,这里关键是要解决职工持股的股价是否反映了市场的状态,如果职工持股价与市场价一致就不会发生财富转移效应。要实现职工持股价格反映市场状态,对上市公司可以按股票市价定价,非上市公司可以按公开拍卖价定价。总之必须实行市场定价原则。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必须贯彻一个原则,就是所出资金是职工拥有或承担全部风险的资金,也就是任何与国有资产有关的主体不得对职工持股的资金提供担保。
职工持股比例不宜过高 国内外不少企业对职工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都有最高限额的规定,之所以这样,如前所述,如果职工人人持股,而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过高,职工作为执行要素的提供者的身份就会被模糊,以至其执行力可能下降,而作为出资人行使股权权利的可能性增强。但是,职工之所以成为职工,其专业特征更多地在于其执行力,而出资人之所以成为出资人,其专业特征更多地在于其股权行使能力。尤其公司制企业发展到今天,股东越来越由专业投资人或机构担当。另外,职工持股使得股权必然过分分散,不利于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