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来只见“小偷”怕警察,有谁见到“小偷”告警察?奇事发生在杭州。
因在公交车站涉嫌扒窃并当场被抓,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市民章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章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9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方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新华网9月7日)。
据了解,章某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偷窃自行车被处罚。今年6月10晚,章某又因在公交车站涉嫌偷窃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次日,警方给予其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7月16日,章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双方争议焦点是,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对于争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章某会不会再次上诉,笔者倒并不感兴趣。笔者感兴趣的是,一个有前科的公民,在感觉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竟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而警方负责人应诉,并和原告“面对面”辩论,这同样是法治的进步。
从民告官,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传统的官民,存在着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对于自身权益的损害,民大多采取妥协、认命的态度。即使有不甘心者,也大多“曲线救已”,或举报,或上访,很少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把官把政府告上法庭。
如果说,“民告官”证明了法治向前跨出一步的话。那么后期,行政首长的到庭应诉,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则体现出了法治的真正进步。民敢于告官,是因为民认识到法的重要性;是因为民知道,法律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武器。而官上庭应诉,无论胜诉与败诉,都增强了自己依法行政意识,并利于“摆正自己的位置”,促进了社会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次次“民告官”以及其他社会新生现象,共同推动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在今天,民告官已经不是新闻;然而,“小偷”告警察,还是新闻。这是因为双方地位的悬殊性,身份的差异性。应该看到,“小偷”告警察,行政首长到庭应诉,更充分证明了中国法治化的进步,这一案件有理由记入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史册;应该相信,终有一天,“小偷”告警察不再是新闻。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