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预购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购买,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9月3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江西省鄱阳县法院一审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志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4月7日凌晨5时许,一个陌生男子推着一辆电瓶车来到李志远家,询问其是否需要购买该车,并声称价格上可以优惠很多。
李志远在明知该车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050元的低价买下了该车。在收购该电瓶车后,为防止失主找上门,李志远立即将该车藏了起来。当天下午,李志远又将该车推至邻近集镇,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后失主在陈某家中找到了该车并报案。经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汪青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