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消除反拐法律软肋
文/汤耀国
据报道,一个“反拐国家行动”正在准备之中,中国拟建立国家级的反对拐卖人口委员会,并将于今年年底前签署和出台首部《国家反对拐卖妇女和儿童行动计划》。
把人当作商品一样加以拐卖,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严重侵犯,理应严惩。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反拐工作更不容懈怠。中国政府长期坚持打击拐卖人口,近年来还加强了国际国内的合作,如参与由六国组成的联合国机构间大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在国内试点劳工输入省和输出省的跨省联动。此番再度重拳出击,打击拐卖人口工作有望开创新局。
按目前的体制和将要开展的计划,打击拐卖人口主要由以公安为核心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其必要性不容置疑。但反拐国家行动,还不能缺少健全的法制保障,反观现行法律,存在着一些软肋亟待消除,它们突出体现在刑法中:
其一,拐卖对象问题。现行刑法只规定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包括成年男性。1997年刑法修改时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代替含义更广的拐卖人口罪,突出强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理所当然,但成年男性的权益也不应牺牲,比如智障男子,在拐卖行为面前并不比一般妇女、儿童有更多自我保护能力。另如超过十四却不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也未受打击拐卖儿童罪的保护。
如果说当年此类问题并不多,但近年来拐卖成年男性尤其是智障者、少年做苦力的案件多有发生,以今年的山西黑砖窑案为例,法院认定有拐卖包括9名智障男性在内的诸多未成年人的事实,却无法以拐卖人口罪处罚。
其二,强迫劳动问题。公安部指出,以强迫体力劳动和色情服务为目的的人口拐卖现象,正在取代传统型的拐卖。但在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括强迫劳动,意即对拐卖的处罚,并不会因强迫劳动而加重。
刑法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本身,也有两点可商榷。一是职工难以包括无正常劳动关系“黑工”在内,在山西黑砖窑案中的判决中,也就没有判处强迫职工劳动罪。二是量刑过轻。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定刑与非法拘禁罪基本相同,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且前者无加重规定。但事实上,强迫受害人作为、且为获利性的强迫劳动,带来的伤害一般要大大超过强迫受害人不作为的非法拘禁。
以上情形多属因形势之变而带来的难题,立法虽难有先见之明,但来者犹可追,应及时予以调整,方能使执法师出有名,司法罚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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