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某市一辆拥挤不堪的公交车车厢内情景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储皖中
客车超载被处罚本不多见,公交车超载被罚款扣分还上公堂讨个说法也许就更为鲜见了。在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同为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当地议论的话题,超载的两公交车司机以所驾车辆不是公路客运车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回了公交车司机的诉求,但并未平息公众由此案引发的争论。
据了解,公交车超载,在全国各个城市中都很普遍,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超载率超过了100%、200%。
所以,大部分交警对公交车超载基本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某些规定在公交车上是不可能实施的,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成为虚文。
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案件暴露出由不同部门参与或在不同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法规相互“打架”的现象,应该到了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的时候了。
两公交车超载先后被罚 今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26岁的刘某驾驶云南省陆良县某公交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同乐大道老鹰红绿灯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的执法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执法民警依据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次日下午4时15分,同一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被当场查获,执法民警通知陈某15日内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处理。1月18日,该大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对陈某罚款200元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事后,刘某、陈某越想越“鬼火”,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告上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交警对他们的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公交车属于机动车,超载违法 受理案件后,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两公交车司机及委托代理人据理力争:交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他们同时提交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证实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再说了,不可能说人满了,就不让乘客上车,这属于拒载,也是违反公司规定要接受处罚的!我们有自己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问题上应该按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发布的《城市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及有关规定中曾就公交车在承载人数上有过明文规定,即车内有效站人面积内,每平方米可站立8个人。此外,城市交通不属于营运车辆,不能硬拿交法套在市内行驶的公交车身上。
法庭上,出庭的交警部门辩称: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故无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共车辆,都属于上述机动车属性,都应该由该法调整。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载的合法依据。
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交通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按交法规定乘公交车也应系安全带 法官认为: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明确规定,被处罚的两车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符合“机动车”的属性,而且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就应该由该法调整。根据交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规定的“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交法第五十一条还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交法释义属于学理上的解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位阶高的法优于位阶低的法,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位阶显然高于建设部对于公交车承载人数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交车超载行驶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交车都应该受交法约束。另外,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员的合法依据,而对机动车人数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两司机若对该许可有异议,可另行依法处理。
公交车事关公众安全立法不应放松要求 此案在开庭及审判结束之后,引起当地公众的激烈争论。
赞同不处罚的市民认为,真没听说过公交多拉人还违章的,对公交超载进行处罚根本不符和中国国情。禁止超载势必要增加公交车的数量,而现在上下班高峰期的时候堵车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了,如果增加车,而道路状况又没有改善,会使交通更加拥挤,当问及若自己乘坐时因满员而被拒载时,普遍表示要投诉公交司机。
执法的交警普遍表示,处罚超员的公交车面临两难。禁止公交车超员,就必须增加公交车的数量;如果拦下公交车清理超员的乘客,乘客的出行必然要受到影响,如果交警严格执法,按照大多数城市目前的公交运力,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公交车对等车乘客视而不见甩站而过,市民乘车将更加困难。
但是作为交通执法部门,又不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视而不见。还有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如果因超载造成车厢内众多人群相互碰撞、挤迫,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等,这样的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一位专家指出,本案暴露了法律、法规相互“打架”的问题。根据交法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每1人不小于0.125平方米。这就是交警部门难处罚,而公交公司理直气壮“超员”的症结所在。所以应该尽快统一相关立法,统一执法的标准,使执法者、公交车运营者“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