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责任案宣判 三名责任人获刑 新华网重庆9月10日电(记者 朱薇)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9月10日对“10·1”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责任案公开宣判,杨宗义、张焘、张雷3名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客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坠桥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3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用先期筹集的39万元以及将公司变卖后所得资金,赔付了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目前尚有5名重伤员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另有8名重伤员出院回家休养等待再次手术治疗。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31日4时40分,重庆“10·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其挂靠在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渝B·41067号大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西南合成制药厂路段发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吕富华因驾车未及时发现危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行驶,在该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后杨宗义、张焘、张雷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2006年5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达了《关于集中排查公路客运车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排查发现驾驶人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工作。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接该通知后,隐瞒了吕富华于2006年3月31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审核后报送的报表上反映吕富华无重、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焘作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明知吕富华驾车发生“3·31”重大交通事故,却未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取消吕富华的客车驾驶资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杨宗义作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科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明知吕富华驾车发生“3·31”重大交通事故,却未向公司领导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的客车驾驶资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张雷作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公司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于三名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致使吕富华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至2006年10月1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宗义、张焘、张雷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焘有期徒刑七年,杨宗义有期徒刑六年,张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