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在总结多年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发现,大多数来自公民举报,公民举报仍然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源头活水”。
目前,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的数量与实际的发案状况相差悬殊,反渎职侵权工作尚处于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
其原因之一是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作用、监督对象不了解,即便遇到渎职侵权也不会想到去检察院举报。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有些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理解出现盲区和误区,大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因为大部分渎职案件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个人利益较少有直接损失,致使很少有人想到去举报。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比较隐秘,老百姓无法掌握更详实的材料,作为国家机关内部的知情者是利益共同体,也不会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构成复杂,一般老百姓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要使举报达到最佳效果,举报人首先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了解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其次,要提高举报质量,不要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尽量提供详实的举报线索和证据材料;第三,最好是实名举报,以便检察机关把举报人转化为证人。
为了尽快将举报线索查清、查实,更加及时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提倡举报人署真名举报。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保护举报人,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对举报线索和举报人情况要保密,审查、调查取证、判决等环节不能透露举报人的身份;转办举报信时只能摘录,不能转原件;不能对举报信进行笔迹鉴定等等。所以,执法机关对举报人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举报人不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
检察院珍视每一个案件线索,采用严格的登记制度,以防案源流失。具体做法是,基层检察院对案件线索统一编号,上报给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对其全程跟踪,如果已经立案侦查,就在登记表上注销,如果没有初查,要求继续上报,必要时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目的是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和民主行政,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都是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责任主体,彼此加强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是各方的共同需要。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已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合作制度,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11F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