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被法警带上法庭
段某昨日受审时当庭落泪,忏悔不已
在法庭旁听的死者家属不时落泪
“我不该疲劳驾驶、不该肇事后逃逸!我曾想过自杀或自首,但警察很快就把我给抓了。”昨日上午,3月1日在京珠高速公路撞死省公安厅交管局3名交警后逃逸的湖南司机段怡义,在广州花都区法院狮岭法庭被控交通肇事罪。庭审中,段怡义全部承认了指控,并几度落泪表示忏悔。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事发
三交警被撞因公殉职 今年3月1日上午10点,京珠高速广州从化鳌头路段,发生河南籍客车追尾货车造成2死17伤的车祸。
省公安厅“粤鹰3”广州督导组暨交管局工作春运第五检查组一行3人了解这一情况后,于当日下午6时到广韶京珠高速公路转入机场高速北延线B匝道路段(京珠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286km+500m处)这个事故多发点实地察看,研究改进道路设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
此时,由湖南司机段怡义驾驶的粤B/89844号面包车(核载12人,搭载10名乘客,由北往南行驶)突然转向撞向路肩,将3名交警撞出高速公路外几米远,导致两名交警当场死亡,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面包车随后侧翻在地,又往前滑行了数米,再导致了车上乘客一人受轻伤,三人受轻微伤。
事后查实,3名因公殉职的交警分别是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处长刘桂堂(三级警监,高级工程师)、车管处主任科员黄志权和秩序处副主任科员陈彬。
原因
疲劳驾驶
雨刮器坏了不修 在肇事后,段怡义弃车逃逸,警方随即展开了大范围的搜捕。3月3日,东莞警方截停了一辆从东莞开往深圳的大巴车,当时车已经进入深圳龙岗区,民警在车上将段怡义抓获,移交高速公路警方。经审讯,段怡义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随后查明,段怡义不仅是疲劳驾驶,车辆的雨刮器已坏掉多时,但在上高速时一直没有修好,而出事路段恰好下着一些小雨,加上以超过91公里时速的速度驾驶,种种原因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在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后,交警方面认定此次事故由段怡义负全部责任。
此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经由广州市检察院移交花都检察院审查起诉。花都检察院认为:段怡义违犯交通法规,撞死3人,伤4人,且肇事后开车逃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法院予以严惩。
司机自述
翻车时几名警察突然不见 “你们(指检察官)说的我都承认,但我真的不想逃逸!”昨日上午10点半,段怡义双眼通红地被带进法庭,似乎是刚哭过一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段怡义没有任何异议地承认了,只是坚持声称自己本不想逃逸。
据段怡义称,他暂住在深圳,当时面包车上坐的都是他湖南的老乡,事故发生后,他被吓傻了。“发生事故的一刹那,我还看到有几个大白帽(指交警)在车前面,翻车后,大白帽突然不见了,我往前走,几米远的地方,一名大白帽趴在地上,我意识到闯大祸了,当时整个人都蒙了,脑子里一片空白”,段怡义满脸懊悔地向法庭描述肇事时的情景。
律师辩解
司机紧急避险坦白悔罪 在辩论阶段,段怡义的律师提出几点意见,请求法院予以轻判。其一是该路段是事故多发地,之前曾屡屡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此次事故的责任由段怡义负全责,但法庭审理此案时应考虑到这一点;其二是段怡义有紧急避险的行为,发生事故时,他是为了避开迎面而来的汽车,才突然猛打方向盘,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该律师提出的第三点意见是,因公殉职的交警有一定的过错,在高速公路上履行公务时没有着反光衣;最后一点,该律师认为段怡义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
而另外一名律师则称,在案发后他们曾多次在看守所会见了段怡义,每次段都是以泪洗面,请求法院看在段有悔罪的表现,予以从轻处理。
庭审疑点
肇事者到底是否打过120? “既然你说很害怕,为何不及时报警,不打120急救电话,导致一名交警伤重死亡”,公诉人质问。段怡义称,他当时不知所措,好像听到车上一名老乡说“赶紧跑吧”,他就不由自主地地照做了,在附近花40元打了摩的,后又在东莞换乘大巴前往深圳。“但我临走时打过两次110,还叫车上的老乡打120急救电话”,段怡义几次强调这一点,意图减轻自己的罪责。
但公诉人在庭上出示证据显示,事发后,110和120均没有接到段怡义和其老乡的报警或求救的电话,唯一的报警电话还是附近收费站的一名工作人员打的。而对于雨刮器坏了为何不修这一疑问,段怡义表示当时出车时,已经发现了,但看到湖南这边出太阳,以为没雨,谁知开到广东这边却下起了小雨。
被告忏悔:曾想过自杀,要自首时却被抓了 在庭审的最后,依例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直只是以点头来回答法庭询问的段怡义突然情绪失控,当庭痛哭起来。“我真的很后悔,我不该在雨刮器坏了还上路、不该疲劳驾驶,更不该逃离现场,我曾想过自杀,也曾想过要自首,但就在我作出决定还是去自首时,在大巴车上就被警方抓了”,段怡义哽咽地说不出话来,断断续续地反复强调自己的悔恨,随后被带出法庭。
在离开法庭的一刹那,两名中年汉子还冲前与段怡义握手,随后抱头蹲在法庭内嚎啕大哭。而三名殉职的交警亲属则表现较为平静,庭审过程中并无过激的表现,庭后也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
法规档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版撰文时报记者李朝涛 实习生 莫丽娟 本版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