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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下午,沙坪坝区法院对去年沙坪坝石门大桥的“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利民出租车公司总经理张焘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利民出租车公司董事长、张焘的哥哥张雷获刑三年、缓刑五年;利民出租车公司安全科科长杨宗义获刑六年。
隐瞒肇事司机“前科” 昨日下午3点,在沙区大审判庭内,沙区法院经过审委会讨论此案后认定:被告人张焘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及日常事务处理;被告人杨宗义作为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科日常事务处理;被告人张雷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2006年3月31日4时40分,吕富华驾驶其挂靠在公司的渝B·41067号大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发生撞死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吕富华负同等责任。事后三名被告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此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2006年5月26日,市交管局、市运管局下发通知要求,排查发现驾驶人2004年以来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工作。公司却隐瞒了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吕富华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至2006年“10·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 法院认为,由于三名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吕富华驾驶客车的资格,致使吕富华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至2006年10月1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张雷认罪态度好获缓刑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虽然上次开庭时,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都进行了罪轻或无罪的辩护,但是法院仅采纳了关于张雷的辩护。
审判长认为,张焘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后果严重”,但并非“情节恶劣”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宗义的辩护人曾提出,经杨统计上报的数据交被告人张焘审核后被变更。法院认为,公司明文规定,安全科长有越级上报权,而杨却未按规定越级上报,对杨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雷是自首,希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雷在“10·1”事故发生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施救伤员、等候处理的行为属认罪态度问题,不属自首。但鉴于被告人张雷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法院遂做出了以上的判决。
两人未决定“是否上诉” 庭审前,记者了解到上次开庭并未被羁押、办理了取保候审的董事长张雷也于8月30日被警方羁押在看守所内。
此次宣判,并没有车祸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属到场,来的全是被告人的家属或朋友。当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询问被告人是否要上诉时,被告人张焘、杨宗义均表示要“商量下”再做决定。张雷则表示“绝对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张雷的一位亲属称,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客车坠桥30人遇难仍有5名重伤员住院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客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坠桥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3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用先期筹集的39万元以及将公司变卖后所得资金,赔付了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目前仍有5名重伤员住院治疗,另有8名重伤员出院回家休养等待再次手术治疗。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实习生吴艾婧采写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