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9月10日专电(记者张琳、冯国)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总工会获悉,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今年开始在陕西全面推行,这一制度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据了解,针对女职工在生理方面存在着特殊情况,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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