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1日电 澳门特区政府昨日(十日)开始收集修订《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意见,咨询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并建议订定领导人员的特别问责制度。如发现领导人员确实犯错,行政长官将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公开谴责或免去犯错者的职务,被免职者将不获任何补偿。
据澳门日报报道,咨询文本指出,现行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实施已约十八年,总体安排已不能充分响应社会大众对公共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要求和期望,亦无助于迅速和有效地解决各部门在管理和组织上面对的复杂问题。特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制订更符合社会发展所需的新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对担任领导及主管职务者有更高的要求。
免职限期禁当领导 咨询文本提出提升聘任要求,任人唯才是修订领导及主管人员聘任制度的最终目标。学历方面,基本维持现行制度。同时建议因被处以罚款或更严厉处分而被终止定期委任,又或因被公开谴责而被免职;违反专职义务;违反甄选和聘任人员的应遵规则;违反公共行政当局保障公正无私的规则;未经许可在终止定期委任后六个月内从事私人业务,又或在从事私人业务的申请不获批准后,仍从事有关业务而被终止委任的领导级人员;
以及因被处以罚款或更严厉的处分、违反专职义务、在工作表现评核所获的评语为“不大满意”或“不满意”而被终止定期委任的主管级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或在三年内不得担任主管职务。
倡订定领导问责制 责任方面,建议订定领导人员的特别问责制度。规定领导人员有责任在所属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制订澳门特区政府相关领域的政策,以及与监督实体紧密合作,管理及领导所属部门,确保有效贯彻有关政策。
同时规定领导人员没有履行本身的责任或履行不足而影响政府政策或相关的施政时,如发现领导人员确犯错,可作处分。行政长官将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公开谴责或免去犯错者的职务,被免职者将不获任何补偿。如犯错者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公开承认过错或主动辞职,特首有权决定不采取公开谴责或免职的措施。
为提高终止定期委任的严谨性及要求,建议扩阔可终止定期委任的范围及原因,终止定期委任可适用于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定期委任共通情况,包括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执行职务超过六个月、不遵守专职义务、遭罚款或更严厉的纪律处分。
仅适用于领导人员的情况包括被公开谴责、违反甄选和聘任人员的应遵规则或违反行政当局保障公正无私的规则。如主管人员的工作表现评核的评语仅为满意,则可被终止其定期委任情况。
领导私生活须检点 该咨询文本亦订定领导及主管人员的特定义务和专职义务,亦引入私人生活行为操守要庄重的义务,因为澳门特区公共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很大程度取决于其领导人员在公事和私人生活的行为。因此,在合理范围内规定领导及主管人员私人生活行为要庄重,以确保其私人生活不会对澳门特区或任职的部门或实体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不会损害执行有关官职所需的权威。
该文本现作内部咨询,收集公务员的意见,截止日期为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