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亳州首例利用恐怖信息敲诈超市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郭建军被谯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郭建军系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去年7月5日15时59分,郭建军向亳州110打电话称:其在该市一大型购物超市内放有6枚炸弹,并在超市116号存包柜留一封信,要求该超市在当天17时前向其指定的账户上汇款5万元,否则引爆炸弹。后经警方调查,现场并没有炸弹装置。
法院另查明,去年4月13日14时15分,郭建军向河南省开封市110打电话称:在开封市“三毛购物广场”放置6枚炸弹,在开封市老干部活动中心附近一电话亭放一封信,要求“三毛购物广场”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3万元,否则引爆炸弹。该单位随后向指定的账户汇款3万元,郭建军取走5000元。经查,现场也没有炸弹装置。
同年4月29日12时52分,郭建军还向河南省新密市110打电话称:其在万客隆商场内放3枚炸弹,在银基商贸城内放置2枚炸弹,并在新密市公安局门口一花园内放一封信,要求万客隆商场及银基商贸城向其指定账户汇款3.5万元,否则引爆炸弹。两单位随后向其指定账户汇款15000元,郭建军取走8000元。经查,现场没有炸弹装置。此外,2003年1月18日14时许,郭建军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职工洗浴中心打工时,用预留的钥匙将吧台抽屉打开,偷走两部手机及现金220元。(曹先锋郜征)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