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亲购买的23间房产起争议 兄妹两人上午对簿公堂 适用哪一时期法律成为“分家产”的焦点
遗产继承被告要依据《六法全书》
专家解读 本案中若按民国的法律确认财产继承关系 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予以颠覆
本报讯 (记者 王巍)过世的母亲购买的23间位于东黄城根的房产被拆迁后,鄂先生起诉妹妹华女士,要求按照当前的法律共同继承该处房产的拆迁款。
但是华女士表示该处房产购于1947年,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房产由自己全部所有。今天上午,这对兄妹在东城法院对簿公堂。
55岁的鄂先生诉称,父母于1935年结婚,1986年父亲去世,由于母亲在世,家人并未分割财产。2002年母亲去世,遗留位于东黄城根的房产23间,近300平方米,全部被妹妹华女士占有。2005年底该处房产拆迁。鄂先生要求继承房屋拆迁款八分之七的份额。
52岁的华女士答辩表示,房产是母亲在1947年购买的,依据当时适用的《六法全书》相关规定,在当时的房屋购买契约上签署的是母亲“没有冠以夫姓”的个人的名字,父亲和家人都认可房产由母亲独自享有。
母亲去世前,公证处的人到场见证,该处房产全部由华女士继承。华女士提出,这份财产是母亲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应该遵从母亲的意愿,因此不同意哥哥的起诉。同时华女士提出,如今没有证据证明父母结婚的确切时间。
鄂先生则认为,华女士的继承公证违法。当初购买房子时虽然是以母亲的名字购买,但这是为了照顾母亲没有工作,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该由子女共同继承。
由于鄂先生和妹妹华女士都稍有些耳背,法庭上鄂先生的妻子充当翻译,在他耳边大声重复法官的话,而只身来到法庭应诉的华女士则只能不断要求法官“大点声”。
专家解读
新法不能颠覆“老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君教授解释说,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如果要溯及既往,必须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
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由于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本案中,如果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婚姻法或者继承法予以颠覆。
孙教授表示,本案涉及到房产的属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从我国的历史情况看,建国后,国家对夫妻财产都进行过登记,因此很多财产在转登记后都变更了属性。
从本案涉及的问题看,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若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财产的属性遵从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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