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2·11”特大抢劫、故意杀人一案,在甘肃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宗杰4名被告人被分别指控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由于案情重大且证据繁杂,检察院首次启用了多媒体电子示证系统。
在当日法庭审理中,被害人陈某一家的代理人,当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请求法庭对各被告人进行严惩外,还向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提起了3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
针对民事索赔请求,各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赔偿,但称自己无能力赔偿。
血案回放
“灭门”惨案这样发生
2006年11月下旬某日,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与孟繁军(已死亡),在孟的租住房内商议抢劫目标时,朱建林提议对临夏州法院干部陈某实施抢劫,遂进行了合谋和分工。同年11月27日至30日,4人一同从兰州市至临夏州采用跟踪、守候、向他人打听等方法,接触了陈某并确认了其住址。返回兰州后,朱建林、蒋志强、孟繁军在纠集朱建民未果的情形下,结拜起誓。
12月11日17时许,蒋志强在陈某家附近路口守候时,发现并确认陈已回家,即通知朱建林、孟繁军二人。于是3人于19时许进入西郊某栋楼7单元401室陈家中。闲谈时,3人趁陈起身之机同时向其开枪射击,致陈当场死亡。继而,3人持枪将陈妻、陈的孙子及保姆控制在卫生间内,并用胶带纸进行封嘴、捆绑。其间,朱建林、蒋志强两人分别在陈家中搜寻财物。蒋志强在陈某卧室内的一写字台中间抽屉中劫取现金1.1万余元、手表二块(价值600余元)、玛瑙石107颗(价值107元),后朱建林又将陈手腕处的一块手表及口袋内的1000元现金劫取。逃离时,孟繁军在卫生间内将陈妻枪杀,蒋志强在卫生间内将保姆枪杀,朱建林在北面卧室内将年仅7岁的陈家孙子枪杀。
庭审直击被告人一人求死一人翻供 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朱建林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时,他说:我对我犯下的罪行不谈后悔,因为后悔也来不及了,后悔也不能活着。杀害陈某一家,特别是杀害小孩子,我禽兽不如……我所犯的罪行不可饶恕,我是罪有应得。我请求法庭判处极刑,立即执行。我想等我被处决(执行死刑)后,把我罪恶的尸体捐献给医学院作研究。另外,我想衷心地对陈某家人说声对不起,请你们原谅……
而蒋志强则以自己当时开枪杀人是受到胁迫,将其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推翻,并辩解称其主观恶性不深,不是主动参与等,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朱建民以自己当时参与跟踪陈某时,他并不知道是要抢劫杀人,后得知朱建林等人的意图还进行过劝阻,并且自己也没有参与为由,请求法庭对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朱建林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枪入室抢劫杀人,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主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志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枪入室抢劫杀人,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主犯,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建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陈某被抢劫遇害中,起了辅助作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
相关指控
逃亡路上屡屡作恶
被告人朱建林与孟繁军在临夏州作案后,逃往天水,并租住在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西三角地38号。2007年元月上旬某晚,朱建林、孟繁军将被害人刘某召至住处进行了嫖宿,后因刘在屋内见到了二人藏匿的枪支,遂生杀刘之念。次日上午,孟繁军乘朱建林将刘压倒扼颈之机,持斧在刘头部猛砸致其死亡。
2007年3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朱建民伙同孟繁军、宋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兰新市场电器街某号电动车商铺实施盗窃,在将3辆电动自行车(总价值3960元)盗出店外逃离时,被正在巡逻的保安发现后围捕,孟繁军开枪自杀,朱建民、宋某弃赃逃跑。
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兰州晚报》 (三晋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