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本报讯 (记者 张临山 实习生杨扬)8月21日,省建设厅下发《关于切实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分别按建筑面积10%和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建成的廉租住房要保证美观大方、经济适用、舒适便捷。
新建廉租住房都有较为明晰的规定,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的廉租住房,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均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同时,将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各地将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制度,强化年度复核,健全退出机制。
(